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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杨城交通肇事罪案(缓刑)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杨城交通肇事罪案,经过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2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称:2018年5月16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杨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桂工业大道由105国道往马洲方向行驶至誉晖花园对开路段时,在左转弯进入誉晖花园的过程中,遇冉某1驾驶桂K×××××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向某沿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桂工业大道由马洲往105国道方向行驶。粤A×××××号小型轿车的右前车门与桂K×××××号二轮摩托车车身的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冉某1和向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冉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5日死亡。经鉴定,冉某1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致脑死亡器官捐献后死亡;向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认定,杨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冉某1、向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杨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2)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杨城的主观罪过较轻;(3)被告人杨城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杨城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5)被告人杨城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操作机动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城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城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家属,取得对方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城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杨城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被告人杨城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详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刑初233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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