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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肖某交通肇事罪案(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肖某交通肇事罪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被告人得以轻判。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诉刑诉〔20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2018年2月9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肖某驾驶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自和平县城往河源市方向行驶,当驶至省道230线37K+800m处的和平县阳明镇河西桥路口附近时,与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处相撞触,造成被害人曹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在肇事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肖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符合生前人体与钝性物体(如交通事故等)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出具和检诉量建〔2018〕23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肖某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积极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肖某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疏忽大意,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及量刑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详见: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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