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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张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获得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9-2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张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成功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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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自2018年7月起,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先后雇佣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庄四眼井街27号的快递中转站,由张某某负责接收张某事先联系好的快递包裹(内含大量的他人名下银行卡、身份证、营业执照、企业印章等物品),温某某负责进行分拣,分拣后将银行卡包装好交给张某某,由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货运公司将上述物品发往柬埔寨,由同案人张某在柬埔寨收货。2019年6月13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庄四眼井街27号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查获涉案银行卡348张、身份证59张、U盾593个、电话卡726张、印章333个、营业执照正副本共280张、开户许可证117张、手机8部、内存条10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非法持有他人的银行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详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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