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融犯罪刑事辩护律师」“虚拟货币资金池”的 刑事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5-25
当前,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概念渐渐被公众熟知。去年10月份,中央发出消息,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此消息一经通告,使得区块链、虚拟货币又掀起了一波新热潮。不过,历次的区块链热潮中,各种法律风险也是如影随形,其中一项就是企业设立虚拟货币资金池问题。
虚拟货币资金池,顾名思义,是区块链企业向社会募集主流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在企业内部形成虚拟货币资金池,然后利用资金池内的主流虚拟货币进行项目运营的过程。以募集虚拟货币的方式进行融资,有其高效率、低成本等优势,但由于缺乏对应的监管,此方式创立之初就伴随着相应的法律风险。对此,相关部门早在2017年9月就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令禁止各项募集虚拟货币的活动。
虽然相关部门表明了态度,也重拳出击予以整治。但利益驱使下,实务中私下募集的行为依然层出不穷,触犯了刑事法规的实例也屡见不鲜。笔者结合最近办理的相关的案件,具体谈一下其中可能涉及的几种常见的罪名。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提到资金池,与其关联性最大的即为非法集资犯罪。其实,建立虚拟货币资金池和常见的非法集资行为中的资金池本质是相同的。通常,募集虚拟货币方式为以相关的项目为基础,配套发行自己专属的“虚拟币”,也称代币、企业币。
投资者可以用手中的主流虚拟货币来换取代币。在此过程中,融资方必然要对自己的融资运营的项目以及自己所发行的代币的价值做一番宣传,其中不可避免的会承诺或暗示一定的回报率,以此才能换取投资者的青睐。在此过程中,其实已经涉及了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虽然募集的是虚拟货币,但是实践中募集的虚拟货币均是在市场流通性较强、变现便捷的虚拟货币品种。因此,司法实务中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而且相关的案例也肯定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的属性。因此,募集方如果未经批准,以承诺固定收益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虚拟货币,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对相伴的罪名,两罪的根本的区别在于对向不特定公众募集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践当中,在公开募集虚拟货币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少见,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未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宣传的项目,而是用于资金盘的借新还旧。通常,因为技术限制以及区块链技术普及度不高等因素,区块链相关项目的发展并不像公众预想的那样好,因此,如果要保持比较高的承诺回报率,企业经常会只拿少部分资金投入到项目运营,而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前期资金的本息,待资金链最终断裂,犯罪行为也随之暴露。更有甚者,其所谓的项目完全是虚构,行为人以高出正常投资数倍的回报作为噱头,并宣传所谓的投资“矿机”等无意义的项目来骗取投资人的虚拟货币,用于维持企业的“空转”,并最终携带集资来的虚拟货币逃匿。
三、诈骗罪
涉及诈骗罪的行为和集资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不同点是其诈骗的对象并非不特定的公众。但是,由于募集虚拟货币总是要面向多数人,因此以此方式实施诈骗犯罪的危害性也是极大的。常见的情况为,在“代币”发行过程中,虚拟货币一旦转入涉案募集方的特定账户中,即被其所控制。当募集方以虚构的事实募集到一定的虚拟货币后,经常发生实控人跑路、或者服务器关停的事件。导致投资人的手中只有一堆不值钱“代币”或者面对关停的服务器不知所措。而且,基于虚拟货币的特性,一旦投资者的虚拟货币被非法转移,相关追赃挽损工作将非常的困难。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犯罪一直是深受民众厌恶的犯罪之一,其不仅使得参与者及其亲友遭受财产损失,更会残害参与者的心智。传销犯罪的常用伎俩为给参与者洗脑,采用精神控制的方式使得传销组织的规模不断的延伸,经常造成大范围的恶劣社会影响。区块链作为新兴技术,别有用心者利用其新奇性,并辅以响应国家号召等口号对参与者进行洗脑,此行为早有先例。此外,在虚拟货币募集过程中,为了提升发行的代币的热度,从而拉升代币的市场价值。让更多的投资人了解相关的项目,以及参与到代币的交易中去便成为首要任务。因此,以上种种特性,使得传销组织不断伸向虚拟货币圈,或者原本正常的募集过程“转型”为传销犯罪,坑害对于区块链等技术不熟悉的普通大众。
去年12月份,最高检在第33次检察开放日活动中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案件中揭露了某科技公司利用区块链的概念,发行相应的虚拟货币,并以投资金额来确定会员级别,以此来不断的吸引和发展下线进行传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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