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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保险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27

  一般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指派团队按照公司流程负责理赔审核,犯罪嫌疑人为了顺利达到保险诈骗的的目的,会与保险公司人员共谋实施保险诈骗。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根据长期从事金融保险费诈骗的辩护实务,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保险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罪量刑进行总结研究,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如果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贪污罪;如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解析:由于构成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因此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时,并不符合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此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不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存在国有企业派员至保险公司工作的情形,因此当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时候,则构成贪污罪;否之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参与保险诈骗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即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即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解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因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为上述几类犯罪主体提供帮助时,即应认定为他们的共犯,此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能够以保险诈骗罪定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同,其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和保险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或是职务侵占罪和保险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应重一重罪处罚。

  三、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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