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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26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属于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广州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根据长期从事金融犯罪、诈骗犯罪刑事辩护的经验,总结出信用证诈骗罪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以供大家参考。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信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工作。具体变现为下列情形:使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或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条件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可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三条[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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