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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欧楚琪时间:2020-03-25

  广州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根据长期从事金融犯罪、诈骗犯罪刑事辩护的经验,总结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构成、立案标准,以供大家参考。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概念

  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金融凭证诈骗罪 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凭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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