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非法经营外汇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刘艺时间:2020-03-23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根据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实务的经验和研究,总结出非法经营外汇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常见实务问题,供大家参考。
为依法惩治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非法经营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
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曾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7]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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