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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张某宣集资诈骗罪案,改判为轻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7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张某宣集资诈骗罪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被告人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得以轻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占国、周某某、武某某、武某、高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张某宣、马某、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宋占国、周某某、武某某、武某、高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张某宣、马某、何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宋占国、周某某是主犯,被告人武某某、武某、高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张某宣、马某、何某某是从犯,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张某宣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惟辩称其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张某宣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宣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本案是以力牧公司为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单位犯罪。三、力牧公司广州办事处员工及其近亲属的投资款应从涉案金额155万元中扣除。四、被告人张某宣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其所在的团队二分部非法吸收存款的金额较少。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聪明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占国作为力牧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某、武某某、武某、高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张某宣、马某、何某某作为力牧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宋占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武某某、武某、高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张某宣、马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占国、武某某、武某、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张某宣、马某、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占国、武某某、武某、高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张某宣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宣的犯罪情节,其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其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职位、作用等有所区别,量刑时予以区别。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详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刑初1815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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