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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规定、理解适用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4-1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典型的涉民生类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高度重视此类犯罪的依法惩治和相关案件的审理,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对下指导。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多年从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研究和辩护经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法律规定、理解适用进行归纳总结,以便大家参考学习。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报酬包含哪些?

  广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律师认为,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哪些情形属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广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律师认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数额较大?

  广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律师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理解适用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广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律师认为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中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责令支付。例如,对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责令支付,对在水利施工领域发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责令支付。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2004年12月31日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分别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故将上述法律文书均视为责令支付文书。通常情况下,在责令支付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是,行为人因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正常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虽然知悉责令支付但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范畴,不能成为责令支付的主体。此外,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范畴,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不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六、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包括哪些情形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行为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无需其具有支付能力。

  1.支付能力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并不属于本罪入罪的构成要件范畴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从罪状的规定来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转移财产、逃匿等是手段方式,其目的就是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意欠薪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并列关系,二者没有从属性,互为独立,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犯罪。

  2.逃避支付既包括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而转移财产,也包括行为人支付能力不明的逃匿

  转移财产,即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将所经营的收益转移至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劳动报酬者无法查找。逃匿,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脱离劳动者视线或者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在逃避支付中,转移财产显然属于有支付能力或者有部分支付能力。而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可能具有支付能力,也可能丧失支付能力。

  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逃避支付,应当从行为人的目的性上考察,只要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均属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法之—。

  3.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主观恶意明显,应当重点打击

  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故拖欠或者恶意欠薪,如何查清“有支付能力”是关键之所在。就刑法修正案(八)以及《解释》看,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中的不支付,应侧重于对结果的理解,即以结果来看待欠薪者的主观意图和经济能力。拒不支付是行为主体认识到的内容,行为主体认识到自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才能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体现。因而,拒不支付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明确表示不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或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是较长时间无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

  4.支付行为的恢复对入罪的阻却与罪责的减轻

  《解释》第6条规定,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用工主体在刑事立案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一规定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旨在最大限度地修复被损害的劳资关系,既给予行为人弥补过错的机会,又挽回劳动者的损失。当然,如果用工主体认为劳动者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在本罪规范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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