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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陈雨凡时间:2020-03-27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来确定是否可以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追诉标准中比较笼统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由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行为,引起股价超常规的波动,造成不特定多数投资者的心理恐慌,并且给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带来极大冲击等,就可以认为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属于结果犯,犯罪的成立以该行为产生符合刑法规定所要达到的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为便于掌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基本情况,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经验,从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方面予以总结,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法律规定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犯罪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要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证券、期货咨询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证券、期货交易的客户、行情分析人员等。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会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仍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出现。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要素:(1)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编造,是指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信息或者篡改、加工、隐瞒真实的信息。传播,是指通过各种途径使信息为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知悉。必须实施了编造与传播虚假信息这两个行为才成立本罪。如果只编造而没有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没有编造而仅仅单纯传播上述虚假信息的,均不能构成本罪。(2)虚假信息必须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否则也不可能构成本罪。(3)造成严重后果。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7条第三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量刑意见或量刑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司法案例: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000年10月12日及13日,被告人王某某借用他人资金100万元,买进某某股票9万股。随即,他以某公司的名义,向某证券交易所发出匿名信,提出要收购某某股票的虚假意向。然后他又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以某公司的名义,向某特区《证券报》通报所谓收购的虚假消息,要求公布。2000年11月20日,某特区《证券报》发布了“某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某某股票”的消息。该消息称:到11月25日下午2时15分,某公司已经持有某某股票的6%,并表示收购该股票。消息一出,引起股市很大震动,该种股票价格飞涨。到11月27日下午,当某某股票的价格由10.30元升至13.35元时,他将持有的9万股某某股票全部抛售。11月28日,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就此次虚假信息进行了澄清:指出根本没有收到某公司的收购报告,工商部门也没有某公司的企业登记记录,某证券交易所也没有某公司的开户和交易记录。于是某某股票价格大幅下跌,造成许多受虚假信息诱骗买进该股票的中小股民严重的经济损失。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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