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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詹某奥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詹某奥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同意,特指派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朱明利担任其涉嫌开设赌场罪辩护人。辩护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阅卷,以及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听取了公诉人的发言,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奥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詹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詹某奥的数次询问(讯问)中,被告人詹某奥就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詹某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十分单纯,仅仅是迫于生活压力用以补贴家用,被告人本身并不是以开设赌场盈利为生,是一时的贪念加之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才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

  其次,被告人担任代理期间,并无大力宣传、招揽赌博人员参与投注,也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参与赌博,更没有发展代理的行为及想法。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区的正常生活影响较低,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由于本身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另外,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退赃、甚至缴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主动,积极的缴纳罚金。

  五、被告人家庭处境困难,育有一对儿女,生活压力较大。

  被告人家庭收入微薄,尚育有一对儿女,大女儿初中在读,小儿子尚在幼儿园,一家四口家庭日常开支巨大。鉴于以上家境情况,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以便能更好的照顾和养育年幼的小孩。进而也挽救了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更能彰显法律的合情、合理之用意。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且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詹某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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