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代理梁华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诉案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0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代理梁华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诉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军军、颜德文、陈俊钦、梁华勇、王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浙0602刑初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伟、颜德文、陈俊钦、梁华勇、王巍不服,提出上诉。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梁华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为其提供上诉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上诉提出:
一、原判定罪错误。上诉人从网上购买西布曲某是为了销售给其他被告人,从中赚取差价,并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性质属于非法经营。但上诉人销售西布曲某的金额并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构罪标准,故上诉人无罪。
二、原判认定犯罪数额错误。1、上诉人只卖给胡军军8公斤西布曲某,共收取2.7万元货款,并未销售任何减肥产品,故其销售金额应按2.7万元计算。2、即使按照销售减肥胶囊的金额计算犯罪数额,8公斤西布曲某也生产不了19.8797万元的减肥胶囊,胡军军还有从其他地方购买西布曲某。按颜德文供述每粒减肥胶囊添加10mg西布曲某,8公斤西布曲某最多可生产80万粒减肥胶囊,按胡军军贩卖价格每粒0.14元计算,扣除合理损耗,上诉人的犯罪数额应不超过11万元。
三、原判量刑过重。1、上诉人系被动卷入案件,虽提供西布曲某原料,但并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具体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被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上诉人并无前科劣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此次犯罪中并未谋取非法的高额利润,应酌情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撤销原判,详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刑终224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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