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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功代理易某生产、销售假药罪案(缓刑)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0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功代理易某生产、销售假药罪案(缓刑)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担任易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易某成功被判处缓刑。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第1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自2013年9月开始,被告人易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利用本市海珠区新村西安五巷7号之一其经营的顶福商店成人用品店,销售其以非正常渠道购买的“持久猛男”等性药品。同年9月1日,民警在上址查获“持久猛男”、“金装伟哥”等33种药品(经鉴定,均按假药论处)。次日,被告人易某在上址继续出售“持久猛男”等性药品,同月11日,民警在上址查获“持久猛男”等17种药品(经鉴定,均按假药论处)。随后,被告人易某被抓获。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易某提供辩护意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易某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处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易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易某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偏轻,法院予以调整。综合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详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56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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