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轻判)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轻判)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的刑事辩护,李某得以轻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冒充广州托马斯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本市海珠区艺泓路10号广州俪士酒店有限公司艺鸿分公司(简称艺泓分公司)签订电梯买卖安装合同,约定以合同价人民币12万元(实收价7.3万)为其安装一台2层2站电梯,后李某将翻新组装的一台电梯销售安装给艺泓分公司,并收取前期货款人民币6.5万元。同年6月5日,上述电梯被广州市海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经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所鉴定,该电梯为不合格电梯。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李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详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刑初61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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