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罪名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0
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具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单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二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标准
对于数量“较大”或“巨大”,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界定,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此作出过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前仍可参考使用。
四、辩护策略
(一)无罪辩护
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本罪。
(二)罪轻辩护
犯罪未遂的,对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相关案例
1.詹波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2878号)中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浪尚未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问题
对于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出售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行为人购买的手段行为与出售的目的行为均单独成立犯罪从而形成牵连犯罪的情况下,应以目的行为的罪名定罪处罚。因此,对于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果购买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成立犯罪,则应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只有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尚未出售或者出售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的情况下,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想像竞合和吸收关系,才以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具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能随意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予以出售。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要件体现在违反有关发票管理制度,以一定价格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相关释义
本条规定的“非法出售”是广义的,既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出售的行为,也包括其他任何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另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是以持有这种发票为条件的,行为人取得这种发票的方式多样,有的是从合法渠道领取的,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税务部门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与税务人员相勾结,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论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伪造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虚假的资料注册公司并通过税务局领取税控盘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将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贩卖给他人。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量刑标准
对于数量“较大”或“巨大”,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此作出过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前仍可参考使用。
五、辩护策略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未遂的,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案例:
游某某、游某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2017)粤0307刑初2915号)中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游某海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查获的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出售,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问题
(一)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非法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从立法本义来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来源并没有特别的限制,无论来源是合法还是非法。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和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对于盗窃或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非法出售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刑法理论上,这两种行为应当属于牵连关系,其中,目的行为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方法行为触犯盗窃罪、诈骗罪,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具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主观心理状态。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相关释义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相对于依法领购而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而且须经税务机关认定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到税务机关领购,除此之外,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是私自购买的,都是非法购买。
“又虚开或者出售”,是指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从事虚开或者出售的犯罪活动的情况。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此作出过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前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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