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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案不起诉案例解析:四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刑事律师时间:2020-06-18

  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口袋罪,包括四种行为,兜底条款又可以延伸出数种行为。在界定罪与非罪上,“非法”和“经营”都需要作出符合法律目的的解释。办案机关作出不起诉案例,具有权威性和参考意义。本篇查找的是检察院不起诉嫌疑人,认为涉案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案例。

  1、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需要获得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015年7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成立金鑫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招聘周某某、钱某某等40余名工作人员,用QQ虚拟身份冒充炒股专家、名人,为客户推荐购买股票,并抽取客户购买股票所得纯利润的50%作为推荐费,发展客户的员工从公司抽取的利润中获取百分之八作为提成。“公司”还发展长期客户缴纳会员费成为会员,“公司”为其免费提供炒股咨询服务。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陆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2、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五氯酚钠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公司的行为应当适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属于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生产农药的情形。但是**公司同时取得了工信部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工信部批准**公司生产五氯酚钠,**公司未续展农药临时登记证继续生产五氯酚钠的行为,未违反工信部的规定。该公司临时登记证到期后继续生产、销售五氯酚钠认定为非法经营不当,且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五氯酚钠仍在工信部批准生产、销售的有效期内,也属于该公司经营范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株石检公诉刑不诉〔2015〕46号)

  3、销售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销售公墓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2年10月12日,普定县***镇人民政府召开关于在***镇***村修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专题会议,会议研究同意在***村林坎小坡修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同年12月4日,胡某某以“安顺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村村委签订《***村公益性公墓土地流转协议书》及合作经营该公墓的《协议书》,协议***村村委将村属林坎小坡集体荒山、土地流转给安顺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共同开发农村公益性公墓,名称为“龙山艺术陵园”,胡某某公司占51%股份,***村村委占49%股份。2013年5月9日,胡某某在安顺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安顺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4月到2016年底,胡某某积极组织、安排安顺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牟某某、刘某、上官某某等人开始销售公墓,牟某某明知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公墓的手续不齐备,正在办理中,而积极销售公墓,2013年至2016年,销售额达300余万元。

  牟某某在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销售公墓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镇宁检公诉刑不诉〔2018〕31号)

  4、车辆被吊销营运证后继续从事长途旅客运输,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4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曹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用车牌号为川Q*****的客车合伙经营旅客运输。2015年7月,该车被吊销营运证。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曹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商量仍然继续用该车从事四川省宜宾市至四川省成都市的长途旅客运输,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曹某某负责在四川省宜宾市组织客源并驾驶车辆,由张某某负责在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组织客源,并负责利润分配工作,吕某某不参与具体经营只负责分红。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曹某某为拉到四川省宜宾市至四川省成都市的客源,让黄某某为该车拉客源,并以每人人民币10至20元不等的介绍费返给黄某某,黄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经调取该车辆路网通行记录显示,从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15日,川Q*****车辆从四川省宜宾市至四川省成都市累计177趟次,从四川省成都市至四川省宜宾市185趟次,营业额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营利数额为人民币5万余元。

  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贡检公诉刑不诉〔2016〕26号、贡检公诉刑不诉〔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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