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辩护实务问题研究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刘艺时间:2020-03-23
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根据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实务的经验和研究,总结出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常见实务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常见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常见情形:
(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立案标准
(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标准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予以立案侦查: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代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辩护要点
在具体办案时,要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是否具备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准确区分支付工具的正常商业流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区分单用途预付卡与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充分考虑具体行为与“地下钱庄”等同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方面的相当性以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
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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