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关于黄某发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2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发的委托,指派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利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朱明利是依法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参与本案的庭审。
广州开设赌场罪辩护律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1、被告人黄某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归案后,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由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所作的供述一致。并且当庭认罪,说明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错误,有悔改之意,,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黄某发的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有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
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其中通过银行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退缴大众牌小轿车一辆,说明其有良好的反省态度,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的,根据退缴数额和主动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发获利50余万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根据被告人黄某发的讯问笔录、尾号205的建设银行卡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的交易记录,以及被告人黄某发2015年1月至7月支付宝的账户明细,可知公诉机关查证属实并有证据支持的金额为455096.5元,而不是起诉书中所称的50余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需有证据证明,不确实充分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本案中黄某发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根据被告人黄某发及同案其余两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知在被告人参与本案之前,陈淦明已经设立好qq群、订好赌博规则并开始运作。黄某发是后来才加入其中,其在本案中的作用仅仅是为陈淦明管理名为“胜利”的qq群,即接受投注和账目结算,每月仅获工资2000元和小部分提成。而且“胜利”群的获利金额是由冯景俊提取现金给陈淦明,黄某发并未帮助陈淦明提取过现金。因此,被告人在案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被告人黄某发系初犯、偶犯。
本案案发前,被告人黄某发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且本案并未造成其他恶性案件。从珠江派出所的《抓获经过》可知,黄某发在到案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从其身上和住处没有搜到任何枪械或管制刀具,;因此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请法庭考虑嫌疑人的初犯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小等情形,依法酌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6、被告人黄某发家庭情况困难
被告人家庭情况十分困难,其妻子已经怀孕并且无业,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整个家庭都需要被告人的照顾,他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因一时糊涂才误入歧途,恳请法院从刑罚人道主义和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角度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发在本案中认罪态度好,有退缴违法所得情节,系从犯,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家庭状况困难,依法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黄某发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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