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梁某某非法经营罪案(轻判)
来源:原创作者: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03-10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代理梁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经过律师团队专业的刑事辩护,梁某某得以轻判。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认为,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163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梁某某均系非法外汇买卖从业者,赚取汇率差及其他好处费,均在佛山市禅城区与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二人之间亦有外汇拆借行为,经核算合计美元17493.22元。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梁某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主观恶意较小、非法获利较少、系初犯偶犯、且身患疾病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建议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外汇买卖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叶某某、梁某某主观恶意较小、非法获利较少、系初犯偶犯、且身患疾病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偏轻,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详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刑初1774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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